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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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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陳家珩 被 告 蘇冠勳 被 告 邱莊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。又按,原告之訴,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 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陳家珩、蘇冠勳、邱莊凱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嗣經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以113年度補字第4號裁定,   ,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。查上揭裁定於 民國113年1月9日已經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。因 此,本件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之。又原告之 訴既業經駁回,所為假執行之聲請,亦已失所附麗,應併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洪毅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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