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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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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黃瑞珍 被 告 郭顏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係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茲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萬元 ,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 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 之送達代收人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開裁判費等情, 有本院前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、本院答詢表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。據此,原告既未遵期繳納裁判費,其訴即屬欠缺具備 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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