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退還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撤回訴訟,爰聲請 退還裁判費2/3等語。 二、按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其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撤回者,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3分之2。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揆諸 前揭條文立法理由,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 訟,以減省法院之勞費。又所謂「該審級所繳裁判費」,應 指原告起訴時應繳納之裁判費,而非原告實際繳納之裁判費 ,亦即於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已超過應繳納裁判費3分之1時, 始有退還裁判費之適用(見陳榮宗、林慶苗著民事訴訟法中 冊2009年修訂5版1刷第422頁)。 三、經查: ㈠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 定)。  ㈡原告代位李宗賢起訴請求分割繼承李豹之遺產,而李豹之遺 產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388,881元,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嘉義分局113年1月9日函可證,又李宗賢之應繼分為1/5, 核算李宗賢應繼分之財產價值為2,077,762元,故核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,077,762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,592 元,但原告僅繳納1,990元,尚不足21,592元之1/3,是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,即屬無據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