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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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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黃三貴 曾曜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因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 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新臺幣6萬0,400元,逾期未繳即駁 回訴訟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 民事科答詢表、繳費明細資料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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