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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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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賴韋銓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賴盈達 賴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(下同)458,248元,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 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 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 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賴文祭祀公業派下員 ,而坐落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嘉義市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、 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與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 土地)原均為賴文祭祀公業所有,原告對系爭土地有公同共有權 存在,然祭祀公業未經原告同意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被告,爰 依民法第828條規定,請求確認原告乃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, 並請求被告二人應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原告及其他公同共同有人所有。而原 告請求確認伊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聲明,乃係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手段(理由),應認該2項標的互為競合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均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。而經本院單一窗口查詢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,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嘉義市 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6,000元、嘉義市○○段00000地號土 地每平方公尺4,200元、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4,90 0元、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3,200元,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51,831,914元(計算式為:8,563,320+10,374,0 00+27,046,530+5,848,064=51,831,914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68,192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58,248元,尚應補繳9,944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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