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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土地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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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曾香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香綾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4,061元。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8,401,013元【註:①請求返還土地部分:面積9,321㎡×公告 現值900元=8,388,900元。②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(起訴前部分) :12,113元。計算式:6,510元+利息(112.10.29至113.1.29)83 元+占用面積以甘薯之正產物收穫量0.250計算之金額(112.8.1至 113.1.29)5,520元=12,113元。以上①、②合計,總共8,401,013元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,259元。原告僅繳納84,061元,尚欠19 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,如果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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