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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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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(下稱本件支票 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 示催告,且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,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7日 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,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復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:            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2年8月5日 1,213,637元 DS0000000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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