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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除權判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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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晏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,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 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,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(新臺幣) 1 協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 嘉新分行 112年9月8日 10,160元 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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