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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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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簡麗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 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              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簡玲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12年7月7日 500,000元 AZ0000000 簡麗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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