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除權判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代 理 人 劉品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聯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嘉興分行 112年7月6日 150,215元 FL0000000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