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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除權判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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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 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 12年8月31日刊登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永昌鋁業行謝瑞成 合作金庫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8月12日 300,000元 GE0000000 許秀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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