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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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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阿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,經貴院112年 司催字第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公告 於貴院網站。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,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 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」 經查,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0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112年8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3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                 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千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嘉義分行 112年7月25日 1,638,405元 CT0000000 阿沙企業 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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