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8
給付保險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保險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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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五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
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 法 官 黃渙文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
~B 書記官 侯學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