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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4

離婚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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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四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右原告與被告甲○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英文譯本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四   日 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  法 官 李文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一  日 ~B  書記官 楊福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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