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7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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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
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 法 官 黃渙文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
~B 書記官 侯學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