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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7

確認所有權存在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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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  聲 請 人 江國濱   訴訟代理人 謝宜靜 右聲請人就原告甲○○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,聲請承當訴訟,本 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:系爭坐落嘉義市○村段三二七之七、三三一之二地號土地及其地 上建物(建號八三七及一八一八棟次)即門牌號碼嘉義市○○街七十號房屋,經 本院執行處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被告乙○○,已由乙○○ 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出賣予聲請人,並已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, 故本件訴訟已與被告乙○○無關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 聲請由聲請人代被告乙○○承當訴訟等語。 二、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,於訴訟無影響;如第三人 如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查原告甲○○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訴請確認系爭門牌號碼嘉義市○○街 七十號房屋一樓裝璜及日式和室之所有權等,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 ,惟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前之九十年七月四日即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,有聲請人 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,足見系爭房屋並非於原告起訴後之訴訟繫屬移轉 於聲請人,聲請人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承當訴訟,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 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~B 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 ~B  書記官 侯學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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