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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
給付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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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  原   告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  被   告 乙○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八  日 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~B 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~B    法 官 鄭雅文 ~B   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八  日 ~B    書記官 楊國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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