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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20

給付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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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號   原   告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  被   告 己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        庚○○         丁○○         戊○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玖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 實 甲、原告方面: 一、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陳述: 被告己○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,邀同被告乙○○、庚○○、丁○ ○、戊○○○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六十萬元,約定借款 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,利息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,並採機動利率,自借用日起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 ,未按期支付或到期不履行時,視為全部到期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加付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 付違約金。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,依約已喪 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欠款項,屢經催討罔效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約定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五十三萬六千九百四十元,及自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 息,並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自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證據: 提出借據一紙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紙、戶籍謄本五件、嘉義縣政府證明書 一件為證。 乙、被告方面: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一紙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紙、戶籍謄本五 件、嘉義縣政府證明書一件為證,核與其所述相符,自堪信為真實,亦即被告己 ○○確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而被告乙○○、庚○○、彭富黃郎、戊○○ ○為其連帶保證人,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 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   日 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~B 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~B  法   官 林福來 ~B  法  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四  日 ~B  書 記 官 沈育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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