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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公示催告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2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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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之1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之1             號之1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, 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三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,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,3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催字第25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蘇燕清 │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│96年9月15日 │79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博愛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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