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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再易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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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○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,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,又再審原告於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事件之聲明為:原 判決廢棄,請求確認再審被告持有再審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 幣(下同)300,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經判決上訴駁回。是 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,000元,又該95年度簡上 字第58號判決係屬第二審判決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 ,應徵裁判費4,800元,惟再審原告僅繳納3,200元,應再補繳1, 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中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昀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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