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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離婚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婚字第3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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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55號 原   告 乙○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,未據原 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秀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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