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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離婚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婚字第4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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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406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,與 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,專屬夫妻之 住所地或夫、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、第56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離婚,被告住台東縣台東市○○里 ○○路340號,原告籍設台東縣台東市○○里○○街436號, 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及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按,並 有送達證書可稽,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離婚之訴,應專屬台 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書記官 黃秀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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