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訴訟救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家救字第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複代理人  曾錦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莊大興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與莊大興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不當得利等事件 (本院96年度家訴84號)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、審查表等影本以為 釋明。 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。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「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,不在此限。」,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。經查: ㈠聲請人對被告莊大興請求給付扶養費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84號案卷,查明無誤。準此 ,聲請人訴請給付扶養費及不當得利等事件,非顯無勝訴之 望。 ㈡聲請人全戶可處分資產甚微,並無資力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 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通過之審查表一 份為憑,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又依該審查表所載 ,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核定准予扶 助,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受任其訴訟代理人,準此,其聲請 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李靜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