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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指定監護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家聲字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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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7號 相 對 人 乙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間指定禁治產人乙○○○之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乙○○○經本院 於民國96年2月15日以96年度禁字第4號民事裁定,宣為為禁 治產人,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戶長,為其家長,為此聲請本院 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。 二、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,禁治產人之監護人,依左列順序定 之:一配偶。二父母。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。四家長 。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。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 監護人時,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。民法第1110 條、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相對人尚有民法第1131條 第1項各款所定之親屬會議成員,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附卷可按,經本院於96年7月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該 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親屬會議選定相對人監護 人之親屬會議紀錄,聲請人於96年7月6日收受該通知,無正 當理由迄未補正,本院再於96年8月17日以96年度家聲字第 41號裁定,命聲請人於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「乙○○○之親 屬會議成員組成之親屬會議,選定乙○○○監護人之親屬會 議記錄。」聲請人於96年8月22日收受該裁定,迄今仍未補 正,本院即無從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。 次按稱家者,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, 家置家長,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;無推定時,以家中之 最尊輩者為之;尊輩同者,以年長者為之;最尊或最長者不 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,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,民法第 1122、1123、11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足認家長係由親屬團體 中推定之;無推定時,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。聲請人係戶 長,有戶籍謄本可證,惟戶長並非民法所定之家長,聲請人 之家中既未經親屬團體推定家長,該戶號內最尊及最長者係 相對人,並非聲請人,聲請人即非家長甚明。聲請人經本院 二次命其補正親屬會議選定相對人監護人之會議紀錄,經合 法送達,逾期未補正,本院無從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 護人。從而,聲請人為本件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李靜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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