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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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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辛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      巷64       戊○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甲○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庚○○             巷1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辛○○、相對人丙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 ○○、己○○、庚○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 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92年度訴字 第851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 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 所示,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則確定如附表 二所示金額,並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一:計算書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項 目 │ 金額 (新臺幣)│ 備 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第一審裁判費 │ 6,500元 │ 聲請人預繳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二 │地籍謄本費、複丈費│ 9,810元 │ 聲請人預繳 │ │ │及建物測量費 │ │ 93年6月1日繳交3305元 │ │ │ │ │ 93年7月30日繳交6505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三 │複丈費 │ 6,400元 │ 聲請人預繳 │ │ │ │ │ 92年9月15日繳交24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93年2月26日繳交4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四 │地政規費 │ 455元 │ 聲請人預繳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五 │戶政規費 │ 90元 │ 聲請人預繳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合 計 │ 23,255元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二:應負擔訴訟費用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姓 名│應負擔訴訟費用│應負擔金額(新臺幣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比例 │,元以下四捨五入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 辛○○ │ 9/24 │ 8,720元 │原應負擔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8,720元,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其已預納23,255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尚可取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,535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二 │ 丙○○ │ 1/28 │ 831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三 │ 乙○○ │ 9/48 │ 4,36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四 │ 戊○○ │ 1/28 │ 831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五 │ 甲○○○│ 1/28 │ 831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六 │ 己○○ │ 9/96 │ 2,18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七 │ 庚○○ │ 9/96 │ 2,18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八 │ 丁○○ │ 1/7 │ 3,322元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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