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1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清償事件,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399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目 │金額(新台幣)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17,236元│95年6月20日聲請人預繳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