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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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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固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○○ 人 相 對 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陸 佰柒拾柒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7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目 │金額(新台幣)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1萬3,177元 │95年12月20日聲請人預繳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民眾日報分類│ 500元 │96年2月7日聲請人預繳 │ │廣告費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 │ 1萬3,677元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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