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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限期起訴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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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洪宏逸即品農商行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,經本院以民國96 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裁定准許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卷宗查明屬實。惟相對人迄未就前 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 屬資料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 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,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自應准許,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劉昀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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