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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國家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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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 告 丙○○○      丁○○             之1      乙○○      戊○○      己○○           上五人共同           住雲林縣虎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所載案由關於「請求返還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請求 國家賠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所載案由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陳湘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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