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給付土地價金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之9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給付土地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參拾參元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計 算標準如下: (一)民國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: 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 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1千元;逾10萬元至100萬元 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;逾100萬元至1,000萬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90元;逾1,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 80元;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0億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 元計算。」 (二)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,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, 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,擬定額數,報請司法院核准後 加徵之。上述收費標準,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8月8日 (92)院田文公字第03028號函,針對逾10萬元之部分, 均提高10分之1之裁判費(計算公式可自司法院網站下載 中心之「徵收費用標準計算程式」閱覽、下載)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,664,896元,揆諸前開規定, 應徵裁判費67,033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主文所 定期限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(如欲 節省裁判費,亦得與被告另行協調解決方式;但應注意時效 等規定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書記官 王立梅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