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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遷讓房屋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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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元,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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