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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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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2,6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慶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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