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年度嘉簡字第5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瑞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善化 張家凱 張棕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善化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 即原告張瑞名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,是以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時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,均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 而有所歧異(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46號、70年台上字第1757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18,600元【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650元/平方 公尺×1,932平方公尺×1/3=418,600元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