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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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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 告 蕭阿榮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林美玲 被 告 蕭賢裕 蕭素禛 蕭沂卉即蕭麗卿 蕭煒峻 李齊修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慶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追加被告 蕭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家事事件 之判決結果為據,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,認本件有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在該 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因該民事事件(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、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)業已訴訟 終結,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因認有撤 銷上開裁定之必要,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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