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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小字第10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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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蘇鈺雅 被 告 劉陳士祺即劉士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,368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延滯 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 期計算為限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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