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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小字第10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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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在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4,087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 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, 000元,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6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: 被告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,並約定分36期,前6期為寬 限期,按期付息,其後30期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,借款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利率0.845% 加1%,合計年息1.845計算貸款利率。倘未依約清償,依第4 條約定計算利息及違約金。不料,被告沒有依約定繳納欠款 ,依照第5條第1項約定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截至民國112 年8月29日為止,被告積欠原告本金合計新臺幣34,087元, 沒有清償。因此,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,並聲明:如 主文第1項所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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