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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CYEV 112年度嘉小字第10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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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高茹潔 被 告 許睿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裁定移送,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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