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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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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葉育豪 相 對 人 許○睿 法定代理人 許○慶 王○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移轉管 轄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便於出庭應訊,聲請准予將本件移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。 二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。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, 依照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有管轄權,故原告聲請移轉管轄, 無法准許,應予駁回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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