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秀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汪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 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將新臺幣25,000元,誤匯至 被告設於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,因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 款項等語。經查,本件被告戶籍地為臺北市,有被告戶籍資 料(完整姓名)在卷可稽,所以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