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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工程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38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嘉簡字第387號返還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。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,並扣除在途期間, 算至113年1月30日即已屆滿。而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2日始 行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自應予以駁回。  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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