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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通行權存在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112年度嘉簡字第4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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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林正義 被 上訴 人 陳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7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,820元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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