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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拆屋還地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珍 賴柏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明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已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47,2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,76 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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