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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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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淑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鳳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 二、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3年1月5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   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自翌日起 ,算至113年1月26日即已屆滿,然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6日 始提起本件上訴(見本院收狀戳章之記載)。依上開說明, 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顯然不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6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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