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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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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滄海 鍾婉妤 蔡曜鴻 龔育千 鄭玄藝 李錢秀 吳彩霞 陳亭秀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3 鄭弘藝 住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000巷00 鄭文洲 朱嘉麗 曹國輝 張 媖 王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1,355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(上訴人中任一人繳納,其 他上訴人即免負繳納之責)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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