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6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36號 原 告 沈宜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孟陽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追加被告王孟陽之繼承人、葉 孟毅之繼承人、葉哲男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 ,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 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。 二、經查,原告民事追加起訴狀記載被告王孟陽之繼承人、葉孟 毅之繼承人、葉哲男之繼承人之個人資料不明,起訴已不合 程式,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追加被告 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件相關戶籍資料已調得,請原告自行 前來聲請閱卷(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,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 件訴訟使用,請勿外洩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