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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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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張庭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律師 被 告 張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請求被告就嘉義縣政府核發之70嘉建局管使字第1161號 使用執照,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解除對嘉義市○路○段000000地 號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,是否有程序上的要求或限制,實有 釐清之必要,本院依職權發函嘉義市政府進行確認,故再開 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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