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80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廷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 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見解)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7,000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,500元,上訴人未繳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: ⒈原告主張對債務人陳詩雅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1,684元及 利息。 ⒉原告請求撤銷的遺產價值為231,200元(216,000元+15,200元), 債務人陳詩雅應繼分計算為77,000元(231,000元*1/3)。 ⒉低於⒈,故應以77,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