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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9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旻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芊瑜 上列當事人吳旻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 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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