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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98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識琪 訴訟代理人 吳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 500元,上訴人未繳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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