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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8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志南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 明。 二、本件依原告所提資料,尚有漏列共有人,本件當事人適格尚 有欠缺,原告應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,並補正正 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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